本票是什麼?
本票是票據法規定的一種有價證券,由發票人簽發,承諾在指定日期或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。在借貸中,本票是最常被要求簽署的擔保文件之一。本票最大的特色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「本票裁定」強制執行,不需要經過訴訟程序,對債權人非常有利。
定義:由發票人簽發、承諾無條件付款的有價證券,可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。
重點整理
- 票據法規定的有價證券
- 發票人承諾「無條件」支付一定金額
- 可直接聲請法院本票裁定 → 強制執行
- 不需要經過訴訟,對債權人有利
- 借錢時常被要求簽本票作為擔保
詳細說明
本票在台灣的借貸場景中非常常見。不管是跟銀行借錢、向民間借款、甚至朋友之間借錢,都可能被要求簽本票。它跟一般的借據最大的差別是:本票可以直接走法院的「本票裁定」程序,債權人拿到裁定後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(扣薪、查封財產),不需要先打官司。這個流程通常只要 1-2 個月,比一般民事訴訟快很多。
正因為本票的執行力這麼強,簽本票前一定要仔細確認:金額是否正確、到期日是否合理、有沒有被留白(讓對方事後填寫金額的空白本票絕對不能簽)。
範例
本票的必要記載事項(缺一不可,否則本票無效):
| 項目 | 說明 | 注意事項 |
|---|---|---|
| 表明「本票」字樣 | 票面上必須有「本票」二字 | 不能寫「借據」或其他名稱 |
| 無條件支付文句 | 「憑票無條件支付」 | 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|
| 金額 | 大寫 + 阿拉伯數字 | 絕不簽空白金額的本票 |
| 到期日 | 指定日期或「見票即付」 | 未載到期日 = 見票即付 |
| 受款人 | 收錢的人姓名 | 未載 = 執票人(任何人) |
| 發票日 | 簽發日期 | 必填 |
| 發票人簽名 | 你的親筆簽名或蓋章 | 簽了就有法律效力 |
本票裁定流程:債權人持本票 → 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(約 1-2 個月)→ 取得裁定 → 聲請強制執行(扣薪、查封)。
※ 空白本票(金額空白)極危險,對方可以任意填寫金額。即使是信任的人也不要簽。
常見誤區
誤區:簽了本票就等於認罪,以後一定會被強制執行。
解答:本票裁定確實可以很快進入強制執行,但發票人可以在收到裁定後 20 天內提出「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」來抗辯。例如:本票是被脅迫簽的、借款已清償但本票未歸還、金額被篡改等。所以簽本票不是無救的,但防範永遠比事後打官司好——不要簽不合理的本票。
相關詞條
參考資料
-
[全國法規資料庫]
票據法第 3-28 條(本票) - 來源連結
(2023-01-01)
本票的法律定義、必要記載事項與效力
所屬主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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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:2026年02月1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