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帶保證是什麼?
連帶保證是保證人與借款人負有相同還款責任的保證方式。一旦借款人無法還款,銀行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討全額債務,不需要先對借款人執行完畢。連帶保證的責任非常重,金管會已要求銀行不得對自然人要求連帶保證,改為一般保證。
定義:保證人與借款人負有相同還款責任,銀行可直接向保證人追討的保證方式。
重點整理
- 保證人與借款人負相同清償責任
- 銀行可直接對保證人追討,不需先向借款人求償
- 金管會已要求銀行改採一般保證
- 簽署前應充分了解法律責任
詳細說明
連帶保證是所有保證方式中責任最重的。在連帶保證下,保證人跟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——銀行不需要先跟借款人要錢,可以直接跟你(保證人)要。如果借款人欠 500 萬還不出來,銀行可以直接向你追討這 500 萬。
好消息是,金管會已經在 2011 年要求銀行不得對自然人(一般個人)要求連帶保證,必須改為「一般保證」。一般保證有「先訴抗辯權」——銀行必須先對借款人執行求償,不夠的部分才能向保證人要。但如果你是在 2011 年之前簽的連帶保證,或涉及的是企業貸款,責任可能仍然存在。
範例
連帶保證 vs. 一般保證的比較:
| 比較項目 | 連帶保證 | 一般保證 |
|---|---|---|
| 銀行求償順序 | 可直接向保證人追討 | 須先向借款人求償 |
| 先訴抗辯權 | 無 | 有(保證人的保護) |
| 保證人責任 | 與借款人相同 | 補充性責任 |
| 目前規定 | 金管會已禁止(對自然人) | 現行標準 |
| 適用範圍 | 舊契約、企業貸款 | 個人貸款 |
※ 金管會 2011 年起要求銀行不得對自然人要求連帶保證。
常見誤區
誤區:當保人只是形式,借款人一定會自己還。
解答:這是許多人最大的誤解。保證不是形式——一旦簽了,你就有法律責任。即使是一般保證,借款人真的還不出來時,你仍然要負責。當保人前務必評估自己的承受能力,不要礙於人情輕易簽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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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-
[金管會]
金管會 - 保證人權益保障 - 來源連結
(2023-01-01)
自然人保證改為一般保證的規定與保證人權益
所屬主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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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:2026年02月11日